法院AI谬误频现:法官如何避免人工智能幻觉,维护司法公正?

1

人工智能(AI)技术的飞速发展正深刻重塑诸多行业,法律领域亦不例外。然而,伴随其潜力而来的,是对司法公正和体系公信力的潜在风险。其中,生成式AI所产生的“幻觉”——即凭空捏造事实或引用虚假信息——已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挑战。近期美国乔治亚州的一宗案件便鲜明地揭示了这一问题,引发了业界对法官AI素养、法律文件审查机制及整体司法应对策略的广泛讨论与反思。

AI“幻觉”的本质与司法影响

生成式AI模型在处理复杂法律文本时,可能因训练数据不足、算法缺陷或上下文理解偏差,导致生成看似合理实则完全虚构的法律判例或引用,即所谓的“幻觉”。这种现象在法律语境下尤为危险,因为法律判决的基石在于事实的准确性和判例的真实性。

六指法官

乔治亚州上诉法院法官杰夫·沃特金斯(Jeff Watkins)最近处理的离婚纠纷案即为典型例证。在该案中,一份由律师起草的判决书部分引用了“两个虚构的案例”以及“两个与案件无关的案例”,最终导致原判被撤销,涉事律师亦受到2500美元的制裁。此事件凸显了法官在未仔细审查由AI辅助生成的法律文件时,可能面临的巨大风险。

尽管沃特金斯法官未能明确证实这些虚假引用完全源自AI,但其“不规范性”强烈暗示了生成式AI的介入。这种由AI错误导致的判决偏差,不仅耗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与当事人时间,更严重的是,它削弱了公众对司法体系公正性和权威性的信任。虚假信息可能剥夺当事人提出最佳辩护的机会,长远来看,甚至可能促使当事人质疑司法裁决的真实性,从而对整个司法流程产生“玩世不恭”的态度。

法官AI素养的迫切需求

专家普遍认为,像乔治亚州这样的AI误用案例在未来很可能成为常态,尤其是在案件量巨大、资源相对匮乏的基层法院。德克萨斯州第五上诉法院退休法官、福克纳大学法学教授约翰·布朗宁(John Browning)在其著作中早已警示,律师过度依赖AI生成内容而不加核实,是最大的道德风险。如今,法官亦面临相似的审视。若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未能有效识别出律师提交的、可能包含AI“幻觉”的法律文件,则可能无意中将这些虚假信息纳入判决,进而影响司法公正。

当前,只有少数几个州,如密歇根州和西弗吉尼亚州,已开始强制要求法官提升其在AI方面的技术能力。这种“技术胜任力”被视为识别AI红旗、阻止其对司法系统造成破坏的关键。然而,司法界对AI的接纳程度不一:部分法官选择禁用AI工具,另一些则要求强制披露AI使用情况,但这些措施并非普遍适用。

更为复杂的是,随着AI功能日益内嵌于主流法律工具中,律师有时甚至难以辨别其是否使用了AI,这使得强制披露的有效性面临挑战。布朗宁法官指出,未来期望律师验证所有AI生成输出可能变得不切实际。因此,对法官和律师进行持续的AI教育与伦理指导,成为应对此挑战的根本途径,以避免因对AI的无知或过度自信而导致司法偏离。

司法系统面临的深层挑战

国家州法院中心(NCSC)的报告指出,ChatGPT等AI工具的普及,使得大量当事人(包括高频诉讼者和无力承担律师费用的自诉人)更容易提交法律文件,这可能进一步加剧法院的案件负荷。虽然美国法律体系的“对抗性”本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通过对手方律师发现并指出虚假引用,但这种机制并非万无一失。在案卷量庞大、诉讼双方资源不对等或当事人疲惫不堪时,AI生成的错误很可能被忽略,从而导致不公正的裁决。

法官在应对AI挑战时,不仅要识别律师提交的文件中的AI谬误,自身使用AI协助判决草拟也需慎之又慎。乔治亚州司法委员会人工智能特别委员会在2025年7月发布的报告中承认,目前尚无成熟的监管框架可供司法系统采纳AI技术。这意味着法官们在缺少明确指导的情况下,需要保持高度警惕,以避免无意中采用有偏见的算法、不当委托自动化工具或滥用AI生成数据来辅助司法决策。

面对未来可能涌入的AI辅助提交的法律文书,无论是初出茅庐的年轻律师,还是可能因未核查AI草稿而受到制裁的资深律师,都需要法官持续的审慎和监督。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法官凯文·纽瑟姆(Kevin Newsom)在实践中尝试利用AI辅助撰写意见,这表明AI辅助司法判决已成为现实。因此,法官必须深入了解AI的运行机制和潜在陷阱,以确保技术能增强而非损害司法决策的公正性。

应对策略与前瞻性思考

为应对AI在司法领域带来的挑战,多方专家提出了系统性策略。首先,强化教育与伦理指导至关重要。这包括为法官和律师提供专业的AI培训课程,帮助他们理解AI的工作原理、识别“幻觉”迹象以及掌握负责任的使用规范。例如,布朗宁法官指出,识别虚假案例的一个简单标志是报告书中出现不属于该州的缩写,或案例编号中含有“123456”等异常序列。

其次,技术辅助与数据共享是提升审查效率的关键。普林斯顿大学POLARIS实验室的研究员彼得·亨德森(Peter Henderson)倡导建立一个开放、免费的集中式判例法数据库。这样的数据库能让研究者更容易开发工具,快速准确地验证法律引用,从而显著改善目前分散且常需付费才能获取案例信息的现状。通过跟踪律师在法庭上使用哪些AI模型,甚至可以揭示这些模型可能在法律论证中推广的特定观点,进而为必要的司法干预提供依据。

再者,制度创新与激励机制或许能提供额外保障。麻省理工学院负责任使用生成式AI法律工作组的联合主席达扎·格林伍德(Dazza Greenwood)提出了“赏金制度”的设想。该制度鼓励当事人或法院其他官员举报法律文件中引用的虚假案例,并从对违规律师的制裁款项中获得奖励。这种机制旨在通过经济激励,促使律师更加谨慎地核查AI生成的文本,从而减轻法官作为“监督者”的负担,并提高AI错误被发现的概率。

此策略的实施并非没有挑战,但其核心在于建立一个确信其工作将被严格检查的机制,从而促使那些习惯“偷工减料”的律师改变行为。格林伍德认为,仅仅依靠“羞辱和制裁”不足以彻底消除AI幻觉,因为这可能导致法院资源耗尽,而非直接解决问题。通过多维度、前瞻性的策略,司法系统有望在迎接AI机遇的同时,有效规避其带来的风险,维护司法程序的严谨性与公信力。

结论

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的深入应用已是大势所趋,它无疑将持续改变法律实践的面貌。然而,任何技术的引入都伴随着潜在的风险,尤其是在关乎社会公正和个人权利的司法领域。乔治亚州案例以及专家们的警示,共同强调了在享受AI便利的同时,必须对其可能产生的“幻觉”和偏见保持高度警惕。未来的司法体系,需要法官、律师、技术专家及立法者共同努力,构建一套健全的AI治理框架,包括持续的教育、创新的审查工具以及灵活的监管政策。

最终,无论技术如何进步,司法裁决的终极责任仍将归属于人类法官。法律推理、同理心、对公平的坚定信念以及对伦理的恪守,这些人类特有的品质是任何AI工具都无法复制的核心要素。唯有将AI作为辅助工具,并始终以人类智慧和判断力为主导,才能确保人工智能真正赋能司法,而非使其偏离公正的轨道,从而巩固公众对法律体系的信任与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