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AI监管:碎片化州级立法如何桎梏创新?深度剖析《大美法案》影响与应对策略

1

美国AI监管:碎片化州级立法对创新生态的深远影响

美国国会近期通过的“大美法案”无疑是人工智能监管领域的一项重要举措,然而,该法案未能采纳一项关键提议——即暂停美国各州层面的人工智能立法。这一疏漏可能导致一个复杂的、不断变化的法律拼图,这不仅可能阻碍技术创新,其所带来的实际益处也可能微乎其微。当一项新技术,特别是像人工智能这样具有颠覆性的技术,其本质尚未被充分理解时,行业游说团体更有可能推动通过反竞争的法规,从而对开源项目和其他有益的AI发展构成障碍。暂停州级立法本可以为监管机构赢得宝贵时间,以便他们能够更清晰地评估人工智能的真实风险与潜在回报,从而避免采纳不合理的监管提案。

历史经验表明,任何新兴技术,尤其是人工智能,其监管轨迹往往遵循一个可识别的模式:

  1. 认知初期与信息失真:当人工智能技术仍处于发展早期,社会对其理解尚浅时,各类企业或组织倾向于发布夸大其词的声明,无论是关于其颠覆性效益,还是关于其潜在的灾难性风险。在此阶段,传统媒体与新兴社交平台往往难以对这些信息进行有效的事实核查,甚至可能不加批判地鹦鹉学舌,从而加剧了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在这一认知真空期,各类主体拥有相对宽松的言论空间,甚至可以提出一些未经充分验证的观点。
  2. 炒作与恐慌蔓延:这种认知上的模糊性为过度炒作以及基于夸大风险的恐慌宣传提供了温床。部分企业或既得利益者可能利用这种局面,试图推动监管机构出台反竞争的法律,旨在限制开源项目及其他潜在竞争对手的发展,从而巩固其市场主导地位。
  3. 监管成熟与理性回归: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明智的监管机构会逐渐积累对人工智能的深入理解,从而能够更准确地评估其现实益处与潜在风险。以美国参议院两党人工智能洞察论坛为例,该论坛汇集了多方利益相关者的观点,最终支持创新,并驳斥了诸如“AI接管人类”等缺乏根据的末日论调。

欧盟在人工智能监管方面也经历了类似的轨迹。在《人工智能法案》最初通过后,许多监管机构逐渐认识到,其中一些“保护措施”的实际效用并不理想。为了避免过度扼杀创新,他们随后对法案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放宽,使其对创新的限制作用小于许多观察家最初的担忧。这种实践经验为全球范围内的AI立法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强调了监管框架的适应性和迭代更新的重要性。

当然,并非所有的AI监管提案都缺乏合理性。某些法规旨在恰当地限制有害应用,例如,禁止未经同意的深度伪造色情内容,或有效防止误导性营销行为,这些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然而,许多美国州政府,由于相比联邦政府而言在资源和专业知识方面相对匮乏,往往提出了可能适得其反的监管措施,特别是那些旨在直接监管技术本身而非其具体应用场景的法规。

美国AI治理法案各州状态

以下是几个典型案例分析:

  • 加州SB 1047法案:该法案原意是针对前沿人工智能系统施加安全要求。然而,它对模型开发者提出了模糊不清且在技术上难以实现的要求,以期阻止有害的下游应用。这类似于要求锤子的制造商对他人使用锤子造成伤害负责。幸运的是,加州州长加文·纽森最终否决了SB 1047法案,这被广泛认为是保护创新和开源生态系统的重要胜利。此案凸显了在监管新技术时,区分技术本身与技术应用场景的重要性,并避免将不合理的责任强加于技术开发者。

  • 纽约州《负责任人工智能安全与教育法案》:该法案于六月通过州议会,目前正等待州长凯西·霍赫尔的签署或否决。该法案同样对模型开发者提出了模糊且不合理的要求,声称旨在防范理论上的“关键性危害”。其条款在缺乏明确定义的情况下,可能严重阻碍开源项目的发展,却无法实质性地提升公共安全。这再次强调了在缺乏对技术全面理解前提下进行立法的潜在危害,可能在未能实现预期安全目标的同时,扼杀了技术创新的活力。

  • 德克萨斯州《负责任人工智能治理法案》:德克萨斯州最初的《负责任人工智能治理法案》也包含了许多类似于SB 1047的争议性元素。它原本会给模型提供者带来难以遵循的不合理要求,而这种合规性可能仅仅是“安全表演”,并不能真正提升人们的安全性。值得庆幸的是,随着德州监管机构对人工智能的理解逐渐深入,他们显著缩减了该法案的范围。州长格雷格·阿博特于六月下旬签署的最终版本,将重点放在了特定的应用领域,并设立了一个咨询委员会和监管沙盒,同时将更多的监管责任置于政府机构而非私营企业。这体现了监管机构在实践中学习和调整的能力,将监管重心从技术本身转向其特定应用场景和治理结构,从而更有效地平衡创新与风险。

遗憾的是,截至目前,大部分州级监管措施的净效应被认为是负面的。尽管其中一些可能带来较小的积极收益,但总体而言,它们对创新造成了严重阻碍。这正是为什么一个针对州级立法的联邦暂停令,无论其期限是长是短,都可能对人工智能和整个社会产生净收益。在有限的时间内叫停那些欠妥的法规,将给监管机构足够的时间去深入了解人工智能技术,并抵制不负责任的恐慌宣传。此外,它还能避免形成一个州际间的法律碎片化格局,这种格局无疑会使大型和小型企业都难以合规运营。

或许,一个长达十年的全面暂停令在政治上过于激进。一个更为温和的方案,例如一个为期两年的暂停期,并且仅限于针对那些最具争议性的监管提案,或许更有可能获得通过。即便联邦暂停令未能被纳入“大美法案”,我们仍旧希望美国及其他国家能够继续努力,为监管机构提供充足的时间,使其能够理性、全面地理解人工智能的真实风险和潜在益处。尤其是在技术发展初期,当恐慌宣传的力量最为强大时,应避免通过那些可能扼杀创新的限制性法规,以确保人工智能技术能在健康、可持续的轨道上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