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合成声音侵权:2024年司法判决如何划定技术与权利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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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合成声音侵权:数字时代人格权保护的里程碑判决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深度伪造”(Deepfake)技术在声音、图像和视频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这项技术在带来巨大创作潜力的同时,也引发了前所未有的法律和伦理挑战。2024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的一起AI“深度伪造”声音侵权案件,无疑为数字时代的人格权保护树立了重要的里程碑。该案不仅明确了AI合成声音的法律地位,也对数字营销和平台方的合规义务提出了新要求,预示着AI生成内容监管进入新阶段。

案件背景:知名人士遭遇AI声音“代言”困境

本案原告李某某,作为教育及育儿领域的知名人士,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认知度。2024年初,李某某意外发现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网络店铺中,利用其公开演讲及授课视频片段,并配以高度仿真、几可乱真的AI合成声音,用于多本家庭教育类图书的宣传推广。这些宣传视频未经李某某本人授权,擅自将其形象与商业产品紧密关联,极易误导消费者认为其是相关图书的代言人或推荐者,从而利用其声誉和影响力进行商业变现。李某某因此主张,被告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声音权和肖像权等合法权益。

被告文化传媒公司辩称,其仅为图书的销售方,涉案视频是由平台“达人”制作并发布,公司自身并非侵权主体。此外,被告还提出,李某某作为公众人物,应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且其行为并未对原告造成实际的贬损或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界定AI声音“可识别性”与平台“审查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的核心争议点进行了深入分析并作出了明确认定。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为未来的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裁判依据。

声音权益的认定:AI合成亦可构成侵权

本案最关键的判决亮点之一,在于对AI合成声音的法律定性。法院审理认为,涉案AI合成声音在音色、语调、发音风格乃至情感表达等方面,与原告李某某本人的声音高度一致,具备显著的“可识别性”。结合李某某在相关领域的公众影响力以及视频宣传内容的具体指向性,公众完全能够将该合成声音与原告本人建立起明确的对应联系。因此,这种高度仿真的AI合成声音,即使并非原告真实发声,也已然能够代表原告的特定人格特征,应被纳入声音权益的保护范畴。未经权利人许可,将此类合成声音用于商业目的,无疑构成对其人格权益的侵害。

此项认定具有深远意义。它突破了传统声音权仅限于真实发声的限制,将技术生成的高度仿真声音纳入法律保护,有力回应了AI技术发展对现有法律框架带来的挑战。这表明,法律的保护范围将随着技术进步而不断扩展,以确保个人在数字空间中的人格尊严和权益不受侵犯。

肖像权的侵害:商业关联的误导效应

除了声音侵权,法院还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虽然视频内容可能是由“达人”制作,但被告公司将其用于商业推广,并与自身销售的图书产品进行捆绑,无疑利用了原告的肖像及其公众影响力。这种未经授权的商业关联,极易误导消费者,使之误以为李某某为这些图书进行了代言或推荐。这种误导性商业行为,直接侵害了原告对其肖像依法享有的商业利益和人格尊严。

平台与销售方的连带责任:委托推广下的审查义务

被告公司辩称其仅为销售方,视频系由推广人制作发布,意图推卸侵权责任。然而,法院深入分析了被告与推广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二者之间存在以商品推介为目的的“委托关系”,且双方均从该推广活动中获益。根据平台规则及商业惯例,被告作为委托方,不仅具备对推广内容进行审核的能力,更负有确保推广内容合法合规的义务。在涉案视频明显使用了原告肖像及高度仿真声音的情况下,被告理应预见到可能存在的侵权风险,却未能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基于此,法院判决被告应与视频发布者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这一判决对电子商务平台和所有进行数字营销的商家都敲响了警钟。它明确指出,即使是委托第三方进行推广,品牌方和销售方也必须对推广内容进行严格审查,不能以“非制作方”为由逃避责任。这种“穿透式”的责任认定,有助于规范数字营销行为,遏制侵权内容的蔓延。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文化传媒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向原告李某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共计12万元。被告已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AI时代: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的平衡之道

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此项判决,对人工智能合成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清晰地划定了技术创新的边界,强调了在享受技术便利的同时,必须尊重并保护公民的人格权益。

司法实践的引领作用

本案的审结,为我国司法实践在处理AI生成内容相关侵权争议时提供了宝贵的裁判思路和案例依据。它明确了判断AI合成声音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在于其“可识别性”,以及商业利用中的“误导性”。这有助于统一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提升司法效率。

对行业合规的更高要求

对于电子商务平台、内容创作机构、数字营销公司以及所有使用AI技术生成内容的市场主体而言,此案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企业在运用AI进行内容创作和推广时,必须建立健全的授权审查机制,确保所使用的素材合法合规,避免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声音等个人信息。平台方也应加强对用户生成内容的审核,防范侵权行为的发生。

应对AI深度伪造挑战的全球视角

当前,伴随AI合成技术的快速进步,全球范围内关于深度伪造的法律规制和伦理讨论日益增多。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美国的相关立法尝试,都旨在平衡技术创新与社会风险。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判决与国际趋势不谋而合,展现了我国在AI治理领域的积极探索。

未来,如何在持续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创新的同时,构建一套完善、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应对深度伪造、信息茧房、算法偏见等新兴挑战,将是全球共同面临的重要议题。这不仅需要法律界、科技界、伦理学界的协同努力,也需要公众对个人权益保护的普遍认知和积极参与。此案的判决,正是我们在这一复杂进程中迈出的坚实一步,为数字时代的法治建设提供了深刻启示。